《意見》強調,要堅持排污者付費、市場化運作、政府引導推動的基本原則,尊重企業主體地位,積極培育可持續的商業模式,創新投資運營機制,加強政策扶持和激勵,強化市場監管和服務,使污染治理效率和專業化水平明顯提高,社會資本進入環境治理市場的活力進一步激發。避免違背企業意愿的“拉郎配”,為社會資本進入創造平等機會。
《意見》要求,排污企業承擔污染治理的主體責任,第三方治理企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以及排污企業的委托要求,承擔約定的污染治理責任。抓緊出臺第三方治理的規章制度,對相關方的責任邊界、處罰對象、處罰措施等作出規定。研究制定第三方治理管理辦法,發布標準合同范本,保障相關方合法權益。在電力、鋼鐵等行業和中小企業,鼓勵推行環境績效合同服務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。
《意見》還要求,探索實施限期第三方治理。選擇若干有條件地區的高污染、高環境風險行業,對因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或總量控制要求,被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、停產整治且拒不自行治理污染的企業,列出企業清單向社會公布,督促相關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委托環境服務公司進行污染治理。
《意見》還強調推進第三方治理審批便利化。有條件的地區要建立聯合審查制度,在政府統一的政務審批平臺上實行并聯審批。同時合理確定收益,政府不得承諾不合理的高額固定收益回報。加大財稅支持力度。對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治理項目給予中央資金支持,有條件的地區也要對第三方治理項目投資和運營給予補貼或獎勵。積極探索以市場化的基金運作等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投入,健全多元化投入機制。研究明確第三方治理稅收優惠政策。
《意見》明確,到2020年,環境公用設施、工業園區等重點領域第三方治理將取得顯著進展,污染治理效率和專業化水平明顯提高,社會資本進入污染治理市場的活力進一步激發。環境公用設施投資運營體制改革基本完成,高效、優質、可持續的環境公共服務市場化供給體系基本形成;第三方治理業態和模式趨于成熟,涌現一批技術能力強、運營管理水平高、綜合信用好、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環境服務公司。